山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日前制定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這是我國7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省市中頭個出臺的資金管理辦法。這一《辦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根據法院判決、調解或磋商的結果,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
根據《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于省級政府非稅收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據了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環境公益訴訟、省級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索賠的資金;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罰金或沒收的財產(變賣所得);賠償義務人自愿支付的賠償金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應涵蓋**或控制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減損、生態環境功能長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相關費用。
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議定,由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由其組織第三方修復的,其發生的污染**、生態修復費用不執行《辦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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