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積極開展技術**,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就辦理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和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有關事項作出明確。
通知明確:外資研發中心應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批準或確認。外資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投資總額以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載明的金額為準。對新設立不足兩年且為非獨立法人的外資研發中心,研發總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在近兩年內專門為設立和建設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