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環境保護部令 第10號)
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管理,維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評價制度。
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國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168-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規范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工作,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標準文本及相關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本標準是對《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T 168-2004)的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T168-2004)廢止。
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526-2010)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制訂工作,確保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可操作性,推動我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分類、制訂工作程序、編制原則、一般構成和編寫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制訂。
本標準為**發布。
煙度卡(HJ553-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柴油發動機及汽車排放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濾紙式煙度計用標準煙度卡(以下簡稱煙度卡)的基本性能和技術要求。該煙度卡適用于濾紙式煙度計的檢定和校準。
本標準是對《煙度卡標準》(GB9804-1996)進行的修訂,本標準**發布于1988年,本次為**次修訂 。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6年10月4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煙度卡標準》(GB 9804-1996)廢止。
化肥使用環境**技術導則(HJ555—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止或減輕化肥使用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化肥環境**使用的原則、污染控制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種植業化肥環境**使用的監督與管理,也可作為農業技術部門指導作物生產科學施肥的依據。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HJ557-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檢測方法,修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檢測的浸出程序及其質量保證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評估在受到地表水或地下水浸瀝時,固體廢物及其他固態物質中無機污染物(氰化物、硫化物等不穩定污染物除外)的浸出風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非水溶性液體的樣品。
本標準是對《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GB5086.2-1997)的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7年12月22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GB5086.2-1997)廢止。
清潔生產標準 銅冶煉業(HJ558-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銅冶煉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銅冶煉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分為三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本標準適用于以硫化銅精礦為主要原料的銅的火法冶煉企業(不包括以廢雜銅為主要原料的銅冶煉企業,也不包括濕法冶煉銅的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清潔生產標準 銅電解業(HJ559-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為銅電解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現狀,提出了銅電解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分三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本標準適用于銅電解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清潔生產標準 制革工業(羊革)(HJ560-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制革工業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制革工業羊革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制革工業(羊革)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HJ565-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編寫、出版和印制工作,保證標準制修訂工作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結構、編寫排版規則,量、單位和符號使用的一般原則,以及標準出版的編排格式、字體和字號等。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編制和出版工作。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編制和出版工作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煙度卡標準(GB 9804-1996)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GB5086.2-1997)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T16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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