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上一版“稅收政策”同時廢止。
通過與上一版“稅收政策”對比,筆者發現,本次《通知》有以下三方面重要變化:
**,名稱去掉了“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限制,部分“企業單位”將得以享受免進口稅收政策。
**,將“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和出版物進口單位”的限定范圍由原來的三條增加至九條,大大擴大了可以享受進口免稅政策的群體范圍。具體增加了經相關部分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部分企業技術中心、部分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外資研發中心,以及經廣電總局批準的六家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
第三,“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增加大量設備品目,由原來的四大類增加至十六大類。增加的十二類具體如下:
“ 一、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處理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四、用于維修依照《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于改進、擴充依照《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自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海關放行之日起五年內)
六、各種載體形式的講稿、音像資料、幻燈片、計算機軟件及軟件許可證
七、標本、模型
八、實驗用材料,包括試劑、生物中間體和制品、**、同位素等專用材料。其中包括:
九、實驗用動物
十、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于醫藥類學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
十一、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于農林類學校、專業和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
十二、樂器,包括弦樂類、管樂類、打擊樂和彈撥樂類、鍵盤樂類、電子樂類等專業樂器(限于藝術類學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
十三、體育器材(限于體育類學校、專業和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
十四、教練飛機(限于飛行類學校)
十五、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于航運類學校)
十六、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于汽車類學校、專業和汽車類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