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推進和落實中央高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關鍵一年。日前,公安部裝備財務局印發《關于完善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通知》(公裝財〔2017〕427號),界定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規范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適用范圍、專家論證等相關事宜。
明確界定“科研儀器設備”是《通知》的一大亮點。根據《通知》,公安部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用于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含集中采購目錄內產品)以及滿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實驗室環境條件建設、配套服務及配套貨物,包括配件、實驗材料及耗材、家具、標本、軟件、圖書資料等,但不包括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的設備。
《通知》同時明確了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適用范圍為部屬院校和部屬科研機構。據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了解,《通知》所稱的部屬院校,是指公安部直屬管理的高等院校(不含現役);部屬科研機構是指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部屬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2016年11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以下簡稱194號文),明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不過在實踐過程中,哪些產品是科研儀器設備、哪些情形下屬于科研活動等問題不太清晰,影響了政策的執行效果。“為此,我們一方面明確科研儀器設備的界定,并用排除法列明了不屬于科研儀器設備的情形。”公安部裝備財務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規范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專家論證工作,是《通知》的另一個亮點。《通知》明確,公安部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專家應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包含1名法律專家,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特殊情況下可以是本單位專家。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通過采購計劃系統對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進行備案,可單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購計劃系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進口”模塊中編報采購計劃。
《通知》重申了194號文關于簡化中央高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變更采購方式審批流程、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的要求。同時,要求部屬院校和科研機構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制定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實施細則,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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