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快速檢測(以下簡稱“食品快檢”)方法使用管理,合理發揮食品快檢在食品**監管中的作用,日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總局關于規范食品快速檢測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見(食藥監科〔2017〕49號) 》 ,其中對食品快檢的含義、檢測對象、適用范圍等給出了相關意見。
意見中提到:食品快檢主要適用于需要短時間內顯示結果的禁限用農獸藥、在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的禁用**、非法添加物質、生物**等的定性檢測,檢測主要針對食用農產品、散裝食品、餐飲食品、現場制售食品,對于預包裝食品原則上以常規實驗室檢驗為主。
此外,意見中還明確指出,食品快檢不能替代食品檢驗機構利用常規實驗室儀器設備開展的食品檢驗活動,不能用于食品**監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樣檢驗。復檢不得采用快檢方法。
具體如下:
一、食品快檢是指利用快速檢測設施設備(包括快檢車、室、儀、箱等),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快檢方法,對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進行某種特定物質或指標的快速定性檢測的行為。
二、食品快檢主要適用于需要短時間內顯示結果的禁限用農獸藥、在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的禁用**、非法添加物質、生物**等的定性檢測,檢測主要針對食用農產品、散裝食品、餐飲食品、現場制售食品,對于預包裝食品原則上以常規實驗室檢驗為主。
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專項整治、活動保障等的現場檢查工作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快檢方法進行抽查檢測。監管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快檢方法使用要求規范操作,詳細記錄檢測食品品種和名稱、數量、檢測項目、檢測日期、檢測方法、檢測人員姓名、檢測結果以及所使用的快檢產品生產企業、產品型號批號等信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對所檢食品的快檢項目結果負責。
四、現場快檢結果呈陽性的,被抽查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暫停銷售相關產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跟進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防控風險。被抽查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對快檢結果無異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對快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或應當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檢方法。
五、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的《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和相應快檢方法等要求,通過盲樣測試、平行送實驗室檢驗等方式對正在使用和擬采購的快檢產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顯示不符合國家相應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購。
六、食品快檢不能替代食品檢驗機構利用常規實驗室儀器設備開展的食品檢驗活動,不能用于食品**監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樣檢驗。
七、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監管需要,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對不屬于國家規定的食品快檢方法開展評價,評價結果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用于所在省(區、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監管中的初步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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